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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县人大常委会出台 《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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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监督的范围、方式,县人民政府、被审计单位以及审计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及报告方式,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的满意度测评和责任追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明确,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60日内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特殊情况需推迟报告时限的,应当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办法》指出,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后,对审计查出问题责任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满意度测评,整改结果表决为不满意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在30日内重新整改,并在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议上进行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重新整改结果再次进行满意表决。

《办法》规定,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的;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应当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而未追究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必要时,可以责成有关机关、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及监督工作,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长效化,为审计及审计整改监督工作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依据,同时也表明了人大对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助于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维护正常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了审计的作用和地位。

(田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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