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厅机关绩效目标考核机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审计厅机关绩效目标考核办法(2016年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审计厅
2016年3月7日
贵州省审计厅机关绩效目标考核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努力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省委关于省直机关作风整顿和“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本厅各处(室、中心)。
第三条 本厅绩效目标是指审计业务、机关管理、廉政建设以及文明创建等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和确定的工作。
第四条 绩效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计分办法。以百分为基础,视不同情况加减分。遵循目标量化、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
第五条 厅成立绩效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各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党办、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纪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为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厅机关目标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目标办),厅目标办设在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考核方式采取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集中考核,由绩效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初组织对各处(室、中心)当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日常考核,根据省委、省政府或审计署的专项要求,由党办、法规处、办公室和有关处室负责。
第七条签订绩效目标责任书。
(一)各处(室、中心)制定绩效目标。
各处、室、中心根据厅当年工作计划或其他工作安排,按照职责职能要求提出本处、室、中心的绩效目标,并负责将本部门绩效目标任务分解到个人,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厅目标办。
(二)签订绩效目标责任书。
各处(室、中心)负责人原则上应按规定时间与分管领导签订绩效目标责任书,并报厅目标办。
(三)厅目标办制定并向省直目标办上报厅机关重点绩效目标。
厅目标办根据当年省委、省政府、审计署的工作安排和下达的目标考核任务,提出本厅机关绩效目标建议,并征求相关处室意见,综合各处室反馈意见,报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及时上报省直目标办。
第八条考核时间。
(一)每年12月20日前由各处(室、中心)在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自评(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填写绩效目标考核得分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送厅目标办。
(二)每年12月31日前由厅机关绩效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处(室、中心)进行现场考核,并结合日常检查情况确定各处(室、中心)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和工作成果加分。绩效目标考核结果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厅目标办进行公示。日常考核,根据专项要求确定。
第九条考核内容。
厅机关考核内容分为共性目标和职能绩效目标两部分。
(一) 共性目标考核内容(总分3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一)。
按照厅机关建设目标(共性)考核表内容,对各处(室、中心)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包括:按规定制定本处室绩效目标情况,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各项活动参与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直工委各个不同时期部署和要求做好的中心工作,切实抓好落实,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考勤表、审计项目实施现场考勤表、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表、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以及遵守廉政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等情况。共性目标考核结合各处(室、中心)日常工作及报送信息、资料情况进行。
(二) 职能绩效目标考核内容。
职能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分为业务处室和综合处室两部分。
1.业务处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总分:70分):
(1)完成任务情况(总分:30分)
分解表明确的各项绩效目标任务全部落实,得30分;分解表明确的各项任务未全部落实,对照分解表对未落实事项逐项扣分。
(2)审计质量(总分4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二)。
①审计法定程序执行情况(总分28分)。
审计法定程序执行情况主要考核审计法定程序是否到位,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的回避、审计证据的签章、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征求、审计决定的作出、听证权利的告知、复议或诉讼导致审计结果变更撤销或败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失查等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②审计业务内部管理程序执行情况(总分12分)。
审计业务内部管理程序执行情况,主要考核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管理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审计方案的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业务部门的复核、法规处的审理、审计业务会议的召开、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等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逐项扣分,扣完为止。
审计质量考核结合审计质量检查、审理、跟踪督查进行,集中考核时考核组根据审计质量检查、审理、跟踪督查结果及记录,以及审计组对审理提出合理建议的采纳、审计决定落实的检查、档案归档等进行计分,不符合要求的逐项扣分。
2.厅综合处(室、中心)职能绩效目标部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总分70分):
(1)完成绩效目标任务情况(总分:30分)。
重点考评各部门能否正确履行职能职责,分解表明确的各项绩效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①未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扣2分;
②分解表明确的各项任务未全部落实,按照分解表对未落实事项逐项扣分;
③未完成临时交办事项的每一项扣2分。
(2)工作质量和效果(总分40分)。
①虽完成工作任务,但效果不好的,每项扣5分;
②服务质量不高,职工不满意的每项扣2 分;
③发生重大问题或该项工作未开展,视情况扣20分以上,但扣分值不超过该项目分值。
第十条考核分值与评比。
(一)每年年终,对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年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总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达标处(室、中心)。在达标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总得分情况,按比例分别确定优秀业务处和优秀综合处(室、中心)。考核总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处(室、中心)。
(二)考核总分190分,其中:
1.目标管理考核100分。
2.分管领导与厅主要领导综合考评10分。
3.成果加分80分。
(1)业务部门加分包括优秀审计项目、表彰审计项目、承担厅机关重点绩效目标项目、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移送查处、审计工作报告的采用、报送重要信息并得到上级部门采用或领导批示的、获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等内容(评分标准见附件三)。上述各项内容实行加分制,总分上限为80分,同一审计项目获不同级次优秀的,就高计分。相关证明资料由各业务部门提供,并由考核组审核认定。抽调人员参与重点绩效目标项目的、审计项目获得各类表彰的、审计查出问题被审计工作报告采用的及查出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移送的,派人部门按抽调人数占审计组中省厅人数比例计算加分。独立承担临时交办工作任务的每项加2分。
(2)综合部门加分包括报送重要信息得到上级部门采用或领导批示的、相关工作获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等内容(评分标准见附件三)。抽调人员参与重点绩效目标项目的、审计项目获得各类表彰的、审计查出问题被审计工作报告采用的及查出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移送的,派人部门按抽调人数占审计组中省厅人数比例计算加分。超出本部门工作职能独立承担临时交办工作任务的每项加2分。
(三)厅长办公会议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处(室、中心)进行综合评定,业务处申报参评优秀审计项目作为评选优秀等次的前提条件。考核结果分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对本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处(室、中心)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优秀与达标处(室、中心)年度绩效目标奖金奖励金额级差达到本单位等次额度的5%,达标与不达标(室、中心)年度绩效目标奖金奖励金额级差达到本单位等次额度的10%。对于总分低于80分的处(室、中心),给予黄牌警告;对低于70分的由厅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在70分以下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做出岗位调整处理。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
(一)实行绩效目标责任制考核是审计工作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完成。
(二)绩效考核目标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原则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目标的,经厅长批准后在年度内10月15日以前书面报厅绩效目标领导小组备案。如调整绩效目标未经厅长审批并报目标办备案,将在完成任务情况方面扣除5分。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实行当年一票否决,取消处(室、中心)评优资格。
1.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
2.未按时完成当年绩效目标或承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受到厅里通报批评的;
4.报送信息失真造成不良影响的;
5.出现安全管理方面问题,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6.上级审计机关检查、审计复议或诉讼变更或撤销审计决定的;
7.发生失密、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厅绩效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贵州省审计厅机关建设目标(共性)考核情况
2.审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3.成果加分表
附件一 贵州省审计厅机关建设目标(共性)考核情况(总分30分) | |||||||
处 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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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分值 (30分) |
扣分情况 |
实际得分 |
||
扣分 |
扣分依据 |
||||||
一 |
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
1.是否坚持理论学习,年内组织理论和业务学习8次以上;处级干部按要求参加厅中心组学习,无故缺席1人次扣1分;处室主要负责人按要求撰写中心组学习发言提纲,无故不提交发言提纲扣1分。 |
5 |
||||
2.处级干部每人每年至少撰写理论学习总结或学习心得2篇,缺1篇扣1分。 |
2 |
||||||
3.处室政治、业务学习、会议记录完整、内容翔实。 |
2 |
||||||
二 |
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
1.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教育,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
2 |
||||
2.积极参加省里组织的重大政治活动及有关捐款活动。 |
1 |
||||||
3.积极参加厅机关组织的相关文体活动。 |
1 |
||||||
三 |
按照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机关工委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各项中心工作。 |
1.各处、室、中心按规定制定了本处室绩效目标,并进行了目标分解,建立项目进度台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明确。 |
2 |
||||
2.各处、室、中心按规定签订目标绩效管理责任书。 |
1 |
||||||
3.办公环境整洁有序,工作积极进取、精神健康向上,依法审计,文明审计。 |
1 |
||||||
四 |
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
1.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按时报送考勤表。积极参加厅里召开的各种会议,遵守会场纪律等。认真完成作风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和厅党组下达的各项整改落实事项。 |
5 |
||||
2.按规定报送信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和各派出审计处规定报送篇数2篇、其他处室3篇。未达规定数量少1篇扣0.5分。 |
2 |
||||||
3.按规定填写审计台账、报送统计资料。 |
1 |
||||||
4.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审计厅内部专网内部网站管理办法》,搞好计算机的管理与运用。 |
2 |
||||||
五 |
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
1.遵守廉政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按时报送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登记表、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按要求参加廉政党课、警示教育。 |
2 |
||||
2.各处、室、中心按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 |
1 |
||||||
考核组人员: |
附件二审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总分40)
单位:
评分内容 |
评分事项 |
评分 标准 |
实际得分 | |
审计法定程序执行情况总分28分 |
1 |
未按规定提前三天向被审计(调查)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
扣1分 |
|
2 |
应予回避的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申请回避。 |
扣3分 |
||
3 |
审计证据没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且未注明原因的;证据链不完整,不能支持审计结论的,一次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 |
扣3分 |
||
4 |
审计报告未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审计(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意见。 |
扣3分 |
||
5 |
审计结果文书中存在事实不清、数据不准,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标准不当,审计定性或者责任界定不准,审计处理处罚不当;应处理处罚问题未作出审计决定。 |
扣7分 |
||
6 |
符合法定听证条件而未依法履行听证程序。 |
扣3分 |
||
7 |
审计决定引起复议并被复议机关变更、撤销或被提起诉讼而败诉。 |
扣10分 |
||
8 |
应当查明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而没有查明;审计查出的重要问题未在审计结果文书中反映,且无原因说明。 |
扣10分 |
||
审计业务内部管理程序执行情况总分12分 |
1 |
未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批准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目标不明晰或审计结果表明目标未完成;审计实施方案形成未经审计组讨论。 |
扣2分 |
|
2 |
未按规定全面编制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内容不完整、记录不真实、与相关审计证据不符或者得出的结论不正确;未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
扣2分 |
||
3 |
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未作出采纳情况说明;审计组报告未经审计组讨论后形成;审计报告未经业务部门复核。 |
扣3分 |
||
4 |
审计项目未经法规处复核或审理;复核或审理中发现并提出审计处理、处罚明显不当,要求纠正未予以纠正。 |
扣2分 |
||
5 |
未按规定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记录。 |
扣1分 |
||
6 |
审计决定未按规定时间检查落实情况,对未落实问题没有相应的说明意见。 |
扣2分 |
||
7 |
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不齐全,归档不及时,未按规定顺序排列,装订不规范 |
扣1分 |
||
合计 |
考评人签名:年 月 日
附件三 审计成果加分表(最高80分)
单位:
序号 |
加分事项 |
加分标准 |
实际得分 |
1 |
获审计署优秀项目。(抽人参加的处室按抽调人员占审计组省厅人数比例计算得分,组长和主审加倍) |
12分 |
|
2 |
获审计署表彰项目。((抽人参加的处室按抽调人员占审计组省厅人数比例计算得分,组长和主审加倍) |
10分 |
|
3 |
获审计厅优秀项目、审计署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获集体三等功的。(抽人参加的处室按抽调人员占审计组省厅人数比例计算得分,组长和主审加倍) |
10分 |
|
4 |
获审计厅表彰项目和审计署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集体嘉奖的加3分;单项审计在厅表彰为优秀项目或先进集体的加1分;申报优秀项目每个项目加0.2分。(抽人参加的处室按抽调人员占审计组省厅人数比例计算得分,组长和主审加倍) |
见加 分项 |
|
5 |
揭露出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性质严重,并且相关责任人被立案查处的,涉及厅级及以上干部的,1人加5分,累计不超过10分;涉及处级干部的,1人加3分,累计不超过6分;涉及科级及以下干部的,1人加2分,累计不超过5分。 |
见加 分项 |
|
6 |
业务处审计项目结果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或审计要情、要目)并获肯定性批示的,每个项目加3分。各处(室、中心)撰写的综合性工作报告获省委、省政府领导圈阅的,每篇报告加1分,获肯定性批示的,每篇报告加2分。 |
见加 分项 |
|
7 |
承担厅机关重点绩效目标和创新奖申报的牵头处室。(抽人参加的处室按抽调人员占审计组省厅人数比例计算得分,组长和主审加倍) |
4分 |
|
8 |
审计查出问题被审计工作报告采用一项加2分,最高加5分。 |
2分 |
|
9 |
审计信息被上级审计机关信息采用、审计理论研讨文章在省级以上刊物登载或参与省级机关组织的研讨会上书面交流的。 |
1分 |
|
10 |
审计信息被本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信息采用的。 |
1分 |
|
11 |
审计结果对外公告的。 |
1分 |
|
12 |
获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
2分 |
|
13 |
超任务报送信息被采用的每篇加0.5分,最多加2分。 |
2分 |
|
14 |
承担计划外追加项目或厅领导临时交办项目的(项目由处室分别抽人参加的,则按比例分别折算计分)每个项目2分;完成全省性审计规章制度出台的。承担追加(交办)项目最多加4分。 |
2分 |
|
15 |
除完成审计项目外,还承担或参与综合协调职能的业务处,最多加2分。 |
1分 |
|
合计 |
考评人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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