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贵州省审计系统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017年6月21日
贵州省审计系统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黔委〔2016〕53号)精神,切实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充分发挥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在提高审计质量、促进管理创新、实现作风转变、推动工作落实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贵州省级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黔直目〔2015〕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审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组织
(一)厅成立审计系统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各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人事处、办公室、法规处、机关党办、财政处、行政事业处、经责一处、投资一处、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审计系统目标绩效管理工作。
(二)考核领导小组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目标办)设在机关党办,承担日常工作。
(三)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信息中心及相关业务处按要求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第三条 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对象和方式
(一)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市(州)审计局、县(市、区、特区)审计局。
(二)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省厅考核各市(州)审计局(威宁县、仁怀市审计局纳入所在地区县级审计机关进行考核),各市(州)审计局考核所属县(区、市、特区)审计局。各市(州)审计局要成立本地区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考核工作。
(三)考核方式包括自查、中期督查及年终考核。
自查:每年12月5日前,由各级审计机关对当年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自查报告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中期督查:省厅和市(州)审计局领导考核小组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取部分单位进行目标管理工作中期检查,对查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中期督查问题在年终考核如已整改不扣分,如未整改加倍扣分。
年终考核:每年12月15日前,由厅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市(州)审计局进行检查考核,市(州)审计局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对所属县(市、区、特区)审计局进行检查考核。
(四)根据中期督查、年终考核情况,在综合非现场考核等情况后,厅和各市(州)审计局提出考评初步结果,分别报厅党组和市(州)审计局党组审定。
第四条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考核分值为100分,由机关党建目标、审计质量和职能绩效目标组成。
(一)机关党建目标 (40分)。
机关建设目标为省委、省政府对各部门的共性要求,包括领导班子建设、审计机关党的建设、审计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情况、信息化建设等情况。市(州)审计局机关党建目标年底前由厅目标办牵头组织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见附件一。
(二)审计质量情况(10分)。
审计质量考核由审计业务规范化和审计成果运用组成,由厅法规处统筹组织实施考核,相关考核标准和要求另文规定。
(三)职能绩效目标(50分)。
职能绩效目标包括省委、省政府安排审计机关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省厅统一组织的重大审计项目、行业审计(审计调查)、专项资金审计等完成情况,每年考核项目的数量按省直目标办确定的数量为准(省直目标办审核确定后及时通知各地)。市(州)审计局职能绩效目标年底前由厅目标办牵头组织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见附件二。
第五条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等次
(一)考核等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完成目标任务好、创新项目新、各级领导评价高;二等奖:全面完成目标任务;三等奖:未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综合得分较低。省厅党组根据考核结果,按照40%的一等奖比例向省直目标绩效办提出等次评定建议。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州)审计局,考核不能评为 “一等奖”。1.领导班子成员或单位职工有1人发生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2.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3.因上级审计机关检查、行政复议或诉讼等,导致审计决定被变更或撤销的;4.发生失密、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5.受到省厅通报批评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州)审计局,考核不能评为 “二等奖”。1.局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领导班子2人以上或干部职工3人以上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2.未按要求完成当年目标绩效任务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获“三等奖”单位,由局党组向厅党组写出书面说明,由联系厅领导与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六条二级考评
(一)二级考评由市(州)审计局负责组织,考评到个人,对考评对象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作出综合评价。
(二)各市(州)审计局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二级考评方案,于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初评。在省厅考评结果公布后的10日内,公示二级考评结果。在办理资金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二级考评通报。不进行二级考评的,降低一级考核等次。
(三)获“一等奖”单位,获得“优秀”奖励额度人员比例为80%、获得“达标”或“不达标”奖励额度人员比例为20%;获“二等奖”单位,获得“优秀”奖励额度人员比例为30%、获得“达标”或“不达标”奖励额度人员比例为70%;获“三等奖”单位,获得“优秀”奖励额度人员比例为10%、获得“达标”或“不达标”奖励额度人员比例为90%。
(四)获“一等奖”单位,局领导按 “优秀”奖励额度标准执行;获“二等奖”或“三等奖”单位,局领导按“达标” 奖励额度标准执行。
第七条奖励额度
(一)年度考评奖励标准由省目标办下达,“优秀”“达标”“不达标”等次奖励额度级差为10%。
(二)市、县级审计局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年度“达标”等次的50%。
第八条违纪违规受处理(分)的,视当事人受处理(分)轻重程度,按省直目标办规定扣减单位相应分值,扣发当事人、监督责任人、主体责任人的相应奖金。
第九条 实行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是审计工作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州)审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完成。各市(州)审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县(市、区、特区)审计局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报厅目标办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厅目标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市(州)审计局机关党建目标考核评分表
2.各市(州)审计局2017年职能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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