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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市县审计机关人员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等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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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审计局:

经与省财政厅协商,从2017年1月起,市、县审计机关人员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等事项暂按以下政策执行,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执行省级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按属地原则在当地参保,缴费标准执行当地医保政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保障。现将市、县审计机关人员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

(一)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各市、县审计局根据省标准(省缴费基数和省缴费比例12%)计算各月单位应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时间缴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具体缴费基数:一是机关单位缴交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按月平均数计算)、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移动话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原纳入退休费的津补贴;二是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0.66×0.34+(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2)、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移动话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原纳入退休费的津补贴。

各市、县审计局暂按2016年经核准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缴纳单位应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调整缴费基数时再另行通知。

(二)单位缴交的医疗保险各市、县审计局根据当地缴费标准(包括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各月单位应缴交的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时间缴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二、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

(一)统发工资时代扣个人应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情况。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时代扣在职人员个人应缴交部分(工资表可以详细反映每位职工的代扣情况),对开设有基本账户的审计局,省财政将代扣资金返回各单位基本账户上;对没有开设基本账户的审计局,代扣资金省财政返回并暂时存放在省厅基本账户上,待有关审计局开设基本账户后,省厅再将资金拨入各单位,在省厅未拨入前,由各单位先行垫付。

(二)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各市、县审计局每月汇总工资表上已代扣个人应缴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将资金连同上述单位应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一并缴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三)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各市、县审计局每月按照当地缴费标准计算个人应缴交医疗保险金额,将资金连同上述单位应缴交的医疗保险,一并缴入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同时,对照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时已经代扣的医疗保险金额,做好与职工个人应缴交部分的清算工作,多退少补。

三、公务交通补贴

(一)截至2016年12月已经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各市、县审计局,2017年1月份起,继续按照经当地相关部门审批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在职行政编制人员公务交通补贴。

(二)截至2016年12月尚未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有关县(市)审计局,不管当地车改办是否批复该县(市)审计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均暂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待审计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经当地车改办批复,且审计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发放审批表经当地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发放补贴,并将相关资料报省厅备案后,再按规定发放2017年公务交通补贴。

四、有关经费来源

受部分市、县审计局没有零余额账户等影响,省财政对市、县审计局的集中支付系统暂未开通。对上述由单位缴交的2017年1月份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以及发放的2017年1月份公务交通补贴,各市、县审计局先行垫付,待集中支付系统开通后,再统一进行清算。

五、纪律要求。各市、县审计局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扩大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或提高缴交比例,不得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省厅将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各市、县审计局在执行上述事项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及时与省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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