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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机关 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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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审计局,仁怀市、威宁县审计局:

现将《贵州省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贵州省审计厅

                                   2017年2月13日

贵州省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和《贵州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黔委〔2016〕53号)精神,加强对全省审计机关的领导,保证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全省审计机关的重要事项,参照审计署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审计机关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重大事项,直管县(市)审计局直接向省审计厅报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重要工作、重大情况和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第四条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就下列重要工作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贯彻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相关会议、文件精神情况;

(二)本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工作规划、重要改革举措、工作中的重大创新做法和经验;

(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五)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就下列重大情况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上级、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到单位视察工作或开展调研、慰问,以及重要指示情况等;

(二)本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

(三)本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身体健康状况、长期住院或者去世等情况;

(四)本级审计机关涉及审计听证、政府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重大审计事项;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情况。

第六条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就下列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一)危及本地区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二)危及本地区审计机关的重要网络舆情、负面新闻、群体性信访或纠纷等社会反响大、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三)本级审计机关干部职工出现离岗去向不明、出逃、非正常死亡事件及处置情况;

(四)本级审计机关干部职工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五)本级审计机关重大失泄密事件及处置情况;

(六)本级审计机关重大审计质量责任事故及处置情况;

(七)本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受到人身威胁或不法伤害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第七条报告范围和方式

(一)原则上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重大事项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府。各县(市、区、特区)审计机关如发生第六条所列紧急突发事件,还应向省审计厅报告。

(二)原则上以书面报告为主,由主要领导签发后通过机要、邮递、传真、电子政务网应急值守系统等途径报送,涉密事项必须通过机要渠道报告。如遇特别重大、紧急情况时,应先口头报告后,在3个小时内按规定补充书面报告;

(三)一般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办公室报告,针对特别重大事项,报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还应亲自向上级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第八条时间要求

(一)重要工作按下列要求报告:贯彻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决策部署和会议精神情况,有时间规定的按其规定报告,没有明确时间的应在工作部署或会议召开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临时安排的重要工作、重大项目审计应在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

(二)重大情况应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

(三)发生第六条(一)、(二)、(五)、(七)项突出事件应在事发1个小时内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发生第六条(三)、(四)、(六)项的,应在有关部门介入3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结果;

(四)其他事项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九条责任追究及考核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当事人是重大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凡出现应报而未报、漏报、谎报、瞒报、迟报的,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将重大事项报告执行情况纳入对下级审计机关年终目标考核的范围,对存在重大事项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本规定由贵州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


序号

报告事项

文号

报告日期

备注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说明

一、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工作包括:

(一)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或问题。如:审计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经济案件线索、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或损失浪费等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的事项;审计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以及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

(二)需要向社会公告或对本地有重大影响的审计结果;

(三)重要工作推进情况、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整改或审计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等;

(四)审计工作创新的有益做法和实践经验,重要调查研究和审计理论研究成果,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

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情况包括:

(一)单位主要领导离开履职的行政区域出差、出访、外出考察学习、参加会议等;

(二)领导班子成员到下级单位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三)单位重要人事变动,办公地点、负责同志及相关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

(四)审计机关陪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到省审计厅向厅党组或厅领导班子成员汇报工作的,应提前联系对接。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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