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审计局,仁怀市审计局、威宁县审计局,省厅各处(室、中心):
根据《贵州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黔审法〔2013〕67号)的规定,现就2017年开展评选优秀审计项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此次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范围主要是由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直接实施,纳入2015和2016年两个年度计划,在2016年底前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按时完成立卷归档的审计项目及审计调查项目。已参加过上年度贵州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或审计署及省厅统一组织(专项资金审计)的优秀审计项目单项评选的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具体评选条件以《贵州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准。对于组织形式较为特殊的审计项目,按以下条件确认参评:
(一)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对于审计机关组成多个审计组,对多个被调查单位的同类资金或事项开展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不论是否分别下达多份审计通知书,是否分别向多家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只要该项目是由一个参评单位实施的,有完整的项目档案材料,可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二)“一拖N”审计项目。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同步实施的“一拖N”审计项目,不能捆绑作为一个项目参评,而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开参评。如果档案材料分不开的,且只有1份审计通知书和1份审计报告,可以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三)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各推荐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分工和单独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来划分并确定参评项目。其中,既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总报告),又向其组成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分报告)的审计项目,应当以各个分报告的审计结果划分为不同项目,选择申报参评,不能以总报告的全部审计结果参评。
(四)跟踪审计项目。对于多年连续跟踪审计项目,如果列入2015年或2016年的年度计划且符合其他参评条件,可以申报参评,但应当以2015年或2016年一个年度的审计结果参评,不能以多年跟踪审计结果参评。对于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项目,如果该项目在2015年或2016年年度计划中是1个项目,只有1份审计通知书且审计报告送达同一被审计单位,有完整的项目档案材料,可以全年的审计结果参评。
二、参评项目初评及推荐数量
参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初评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贵州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初评,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参评项目的质量。
(一)各市(州)审计局在开展本地区优秀审计项目初评基础上,从中择优推荐1至2个项目参加评选,但应当至少有1个项目是所属县级审计机关实施的。
(二)省厅各处(室、中心)应按照初评标准,从处(室、中心)实施的审计项目中择优推荐1至2个项目参加评选。省厅多个业务处室(室、中心)联合承担的审计项目,以审计组为单位推荐参加评选。
(三)仁怀市审计局、威宁县审计局按照初评标准,对本市(县)实施的审计项目中择优推荐1个项目参加评选。
三、参评项目评分标准
此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在《贵州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基础上,按照审计署要求,并结合我厅2016年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情况,对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作了修改和完善。请各推荐单位依照本通知所附《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附件1)开展初评工作。
四、报送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报送材料。
各推荐单位应在5月31日前,将推荐优秀审计项目的相关材料报送省厅法规处。报送材料清单见附件2。
(二)相关要求。
1.各参评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上报参评材料。参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夸大审计成果,或者审计移送的重大案件线索经有关部门审查发现因存在审计质量责任出现严重不实的,取消参评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推荐优秀审计项目的相关材料在报送、评审的过程中,推荐单位、省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评审人员,均应妥善保管,谨防泄密或者丢失。
3.省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做好参评项目资格审查工作,对于不符合参评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参加评选。
4.做到客观、公正、廉洁。推荐单位和省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档案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评选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共贵州省委十项规定,自觉遵守廉政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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