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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审计系统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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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贵州省审计系统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01873

贵州省审计系统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黔委〔2016〕53号)精神,切实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充分发挥目标绩效管理工作在提高审计质量、促进管理创新、实现作风转变、推动工作落实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贵州省级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黔直目〔2015〕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审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组织

(一)厅成立审计系统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厅长任组长、各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人事处、办公室、法规处、机关党办、机关纪委、信息中心及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审计系统目标绩效管理工作。

(二)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目标办)设在机关党办,承担日常工作。

(三)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机关纪委、信息中心及相关业务处按要求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第三条  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对象和方式

(一)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对象为全省各市(州)审计局、县(市、区、特区)审计局。

(二)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突出重点、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省厅考核各市(州)审计局(威宁县、仁怀市审计局纳入所在地区县级审计机关进行考核),各市(州)审计局考核所属县(区、市、特区)审计局。各市(州)审计局要成立本地区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考核工作。

(三)考核方式包括自查、中期督察及年终考核。

自查:年终考核前,由各级审计机关对当年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自查报告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中期督察:省厅和市(州)审计局领导考核小组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抽取部分单位进行目标管理工作中期督察,对查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中期督察问题在年终考核如已整改不扣分,如未整改加倍扣分。

年终考核:年底前,由厅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市(州)审计局进行检查考核,市(州)审计局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对所属县(市、区、特区)审计局进行检查考核

(四)根据中期督察、年终考核情况,在综合非现场考核等情况后,厅和各市(州)审计局提出考评初步结果,分别报厅党组和市(州)审计局党组审定。

第四条  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考核分值为100分,由机关党建综合目标、审计职能绩效目标组成。

(一)机关党建综合目标 (40分)。

机关党建综合目标作为省委、省政府对各部门的共性要求,包括审计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厅领导评价、审计管理工作及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二)审计职能绩效目标(60分)

审计职能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重点职能绩效目标、审计质量检查、审计计划统计管理。其中重点职能绩效目标为年初按要求上报核定的重点审计项目。

市(州)审计局机关党建综合目标、审计职能绩效目标年底前由厅目标办牵头组织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见厅目标办制定下发的年度审计系统目标考核评价表。

第五条  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等次

(一)考核等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完成目标任务好、创新项目新、各级领导评价高;二等奖:全面完成目标任务;三等奖:未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综合得分较低。省厅党组根据考核结果,按照40%的一等奖比例向省直目标绩效办提出等次评定建议(若省直目标办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州)审计局,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1.领导班子成员或单位职工有1人发生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受到处分的;2.在审计管理、审计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3.因上级审计机关检查、行政复议或诉讼等,导致审计决定被变更或撤销的;4.发生失密、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州)审计局,考核不能评为 “二等奖”。1.局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领导班子成员2人以上或干部职工3人以上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受到处分的;2.未按要求完成当年目标绩效任务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获“三等奖”单位,由局党组厅党组写出书面说明由联系厅领导单位主要负责进行谈话。

第六条  二级考评

(一)二级考评由市(州)、县(市、区、特区)审计局负责组织,考评到个人,对考评对象完成目标任务的实绩作出综合评价。

(二)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审计局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二级考评方案,于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初评。在省厅考评结果公布后的10日内,公示二级考评结果。在办理资金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二级考评通报。不进行二级考评的,降低一级考核等次。

(三)获“一等奖”单位,获得“优秀”奖励额度人员比例为80%、获得“达标”或“不达标”奖励额度人员比例为20%;获“二等奖”单位,获得“优秀”奖励额度人员比例为30%、获得“达标”或“不达标”奖励额度人员比例为70%;获“三等奖”单位,获得“优秀”奖励额度人员比例为10%、获得“达标”或“不达标”奖励额度人员比例为90%(若省直目标办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获“一等奖”单位,局领导按 “优秀”奖励额度标准执行;获“二等奖”或“三等奖”单位,局领导按“达标” 奖励额度标准执行。

第七条  奖励额度

(一)年度考评奖励标准由省目标办下达,“优秀”“达标”“不达标”等次奖励额度级差为10%。

(二)市、县级审计局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年度“达标”等次的50%。

第八条违纪违规受处理(分)的,视当事人受处理(分)轻重程度,按省直目标办规定单位相应分值,扣发当事人、监督责任人主体责任人的相应奖金。

第九条  实行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是审计工作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州)审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完成。各市(州)审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属县(市、区、特区)审计局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报厅目标办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厅目标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8年度审计系统目标考核评价表.doc

  贵州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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