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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审计厅关于规范公车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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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管函[2018]80号),为规范我厅公务用车管理,切实保障公务出行,现就我厅公车使用管理及公务出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务车辆管理

(一)根据要求实行标识化管理并加强车辆标识的日常维护。

(二)实行信息化管理,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终端,纳入贵州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监管。并做好终端设备的维护,不得损坏、拆改,确保终端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按“贵州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本单位车辆,用车人员日常使用必须通过系统申请和调度,并按要求将公务用车使用时间、地点、事由、里程、费用等信息录入系统,接受监督。

(三)建立管理台账,证照保存和管理规范,努力降低运行成本。定期公布车辆运行费用及使用情况,加强车辆运行使用的管理及监督,防止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问题。同时,要按照部门预算、决算公开的要求,对外公布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支出,接受监督,增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透明度。

严格执行公车回单位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进行封存停驶。

建立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二、车辆使用

(一)厅机关公务用车原则上按以下用途使用:  

1.机要通信用车主要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资料。

2.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其他紧急公务。

3.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学习、就医等。

(二)单位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在车辆闲置且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等工作到位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率,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1.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大型集会,以及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要督查、暗访等工作。

2.参加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通知的会议。

3.本部门牵头组织其他部门共同前往基层调研或检查、督查等公务活动。

4.接待中央、国家机关和其他省份来黔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

5.本部门工作人员前往交通条件差、社会化方式保障困难的地区开展扶贫、进村入户调研等公务活动。

6.因执行公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不宜采取社会化方式保障出行的公务活动。

三、出行保障

(一)不能按上述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按以下规定保障普通公务出行。

在贵阳市的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等6个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凡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提供公务车辆保障。包括除参加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通知以外的会议等。

    超过上述区域的普通公务出行,相关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二)本单位特殊公务活动,公共交通工具和单位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向社会租赁机构租用车辆予以保障,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单位保留车辆难以满足出行需求、载客人数受限及车辆无闲置等情况。

2.社会租赁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相关人员和车辆满足保密要求,能配合用车单位监管。

3.租赁车辆标准不得超过《贵州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不得长期租用车辆以租代配。

4.加强和完善租赁车辆内控管理,原则上通过“贵州省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租赁,纳入平台监管。

四、其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3月6日《贵州省审计厅关于车辆管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作废。

2018年10月10日

  抄送:省机关事务局,驻厅纪检组

  贵州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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