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服务热线:0851-12345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打印本页 字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部署要求,认真做好全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摸清新时代我省“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以真实、准确、完整的普查数据,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提供有力的统计信息支撑。

二、普查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全省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二)普查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省政府设立全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省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不属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普查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二)明确普查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做好宣传动员、经费保障、数据处理环境、遥感测量、数据审核等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普查所需的行政记录、行政边界、卫星遥感影像和其他数据信息。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配备必要的人员、遥感设备等,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经费保障。全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普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资料。要严格做好普查信息保密和数据安全管理。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加强全流程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动员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关心支持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氛围。


附件:贵州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附件

贵州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杨同光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彭锦斌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邹  康  省统计局局长

        赖建军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总队长

        李立国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谭  勇  省财政厅一级巡视员

        方  涛  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

成  员:吴  涛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  进  省委网信办副主任

        阳成俊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正厅长级)

        万庆华  省民政厅副厅长

        陈  刚  省司法厅副厅长

        肖  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夏清波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张  渊  省水利厅副厅长

        胡帮军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范  华  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吴定伟  省统计局副局长

        江  阳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副局长

        宗  炜  省林业局副局长

        姜长建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统计局副局长吴定伟兼任,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副总队长姜长建兼任副主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