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里主要围绕宪法修正案修改的内容、背景以及为什么在新时代要强调依宪治国作阐述。
一、宪法修改的背景
1.宪法为什么要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要实施宪法,宪法就必须有权威和尊严,它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宪法必须具有稳定性。如果宪法的内容可以随意修改,人们就不可能对它产生一种神圣感,也就很难保证宪法的尊严。另一方面,宪法必须有适应性。宪法必须根据社会实际发展而发展,才能对社会关系起到好的调整作用。我国宪法修改一般是五年到六年一次,但是从2004年到2018年将近14年没有进行过宪法修改。这14年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的治国理念、治国方式都发生了全面深刻变化,指导思想也在与时俱进,这些变化应该反映到宪法中,这是此次宪法修改的重要原因。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有一定的紧张关系。强调稳定性,宪法的内容与社会实际不相一致,会造成宪法规范对社会实际发展起阻碍作用;强调适应性,忽视稳定性,宪法在人民心目中的神圣感势必很难树立起来。所以,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需要进行很好地协调。从历史上看,从来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是永远不改的,只是修改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上有着严格与简单的区分。
2.我国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首先,从总体上看,1949年以来,我们有如下几个宪法文件:有1949年全国新政协会议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文化大革命”中的1975年宪法,“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1978年宪法。现行“八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我国的“国家宪法日”,就是按照这部宪法颁行的这一天来确定的。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对我国现行“八二宪法”的修改是一次小改。现行“八二宪法”的内容与社会实际基本保持一致,无论在指导思想上,在结构上,还是在规范的表达上,都是历部宪法当中最好的一部。“八二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过拨乱反正,特别是对中国社会当时的基本矛盾做出准确判断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改革宪法”,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基本规则和空间。
“八二宪法”的修改,第一是在结构上的发展。原来的宪法结构是“国家机构”在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后,“八二宪法”修改把两者的位置进行了对调:宪法的第一章是总纲,第二章是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是国家机构,第四章是国旗、国徽、首都。之所以做这样的调整,是因为世界各国的宪法通常都是这个结构。这样的调整突出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因为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列宁言)。
第二是在修改方式方面的发展。我们原来对宪法的修改采用过两种方式:第一种叫整体修改:另起炉灶起草一部宪法予以通过,来代替原有的宪法,原有的宪法全部作废。这种修改方式采用过三次,1975年、1978年、1982年。这种修改方式的优点是明确,现行有效的都看得到,失效的已经看不到了。这种修改方式的缺点是影响宪法的稳定性,宪法的尊严感、神圣感难以在人心目中确立。第二种修改方式叫决议的修改方式。这种方式采用过两次,1979年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1980年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都是采用决议的方式。所谓决议的方式,就是由全国人大通过一个《修改宪法的决议》,决议里面讲到对宪法的内容哪些要进行修改,根据决议对宪法文本当中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这种方式的优点也在于明确,根据《修改宪法的决议》对宪法文本当中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重新颁布一部宪法,现行有效的条款都看得到,无效的都看不到了,与整体修改的效果是一样的。不利的地方也在于要重新颁布一部宪法,给民众的印象是宪法又变了,同样影响宪法的神圣感在人们心目中的确立。
“八二宪法”在1988年全国七届人大进行修改时,就修改方式进行了反复研究,为了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和协调性之间的关系,决定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修正案方式是美国人发明的。所谓宪法修正案,就是不改动宪法文本的文字,而另起序号,在宪法文本的后面按照修改年代的不同进行排序。因为文本的条款是不改动的,修正案的内容与文本的内容可能不一致,或者说后面一个修正案跟前面修正案的文字表述可能不一致,实践中按照法理上“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去判断实际有效的规范是什么。这种方式既能保证宪法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宪法的适应性。我国从1988年以来,五次对“八二宪法”进行修改,采用的都是修正案的方式。“八二宪法”修改前四次已经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2018年这次按照排序是从32条开始起算,一直到52条。所以,到目前为止,“八二宪法”一共有52条修正案。
第三是通过“宪法解释”来发展宪法的内容。用解释的方式来发展内容,对宪法的震动比较小,能够很好地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界线基本上都是这样一个原则:能够用解释的方式使某一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的,就尽可能用解释的方式,只有在穷尽解释仍然不能保证某一规范与社会实际一致的时候才使用修改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我国用得比较少。到目前为止,我国有没有宪法解释?学者看法很不一致。通常的说法是,我国至少有一个宪法解释,就是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我国不大用宪法解释这种方式来发展宪法。
在程序上,我们的宪法解释程序还不健全,比如谁有权提出宪法解释,通过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它是二分之一通过,还是三分之二通过?宪法解释通过以后,由国家主席公布,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一个决定、决议,是法律,是立法,还是解释宪法?很难区分。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就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宪法解释程序法》,在这部《程序法》里关于宪法解释有个单独的特殊程序,按照这个程序得出的解释是宪法解释,这样才比较容易识别。如美国200多年来只有27条宪法修正案,我们30多年来却有52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的52条修正案里有相当一部分是关于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一般不规定这一内容。
3.“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改。在此次宪法修改前,1982年颁布的宪法一共修改了四次,都是采用修正案方式对内容进行修改。1988年修改了两条,一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原来宪法规定不允许土地转让、出租、买卖,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做了修改;二是关于私营经济。原来宪法只规定了个体经济,没有规定私营经济;1993年的修改主要有四方面内容,一是确认我国今天所处的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所有的政策、所有的制度都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出发点;二是确认把计划经济改成市场经济;三是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四是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原来的三年改成五年;1999年的修改,一是增加了邓小平理论;二是增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是规定了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四是规定了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原来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改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五是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六是把“反革命罪”改成“危害国家安全罪”,1997年的刑法已经把“反革命罪”改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了,宪法对刑法的修改予以确认;2004年的修改,一是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二是在原来“两个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基础上,增加了政治文明;三是扩大了统一战线的内涵。原来统一战线里只有两种人,一种是爱国者,一种是劳动者,增加了包括民营企业家在内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四是关于土地的征收征用。原来宪法里没有这一规定,集体土地在征收转化成国有土地过程中,往往会对农民的权益造成损失,如何进行补偿,没有规定;五是关于个人财产保护问题;六是增加了社会保障制度;七是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八是把“戒严”改成“紧急状态”。原来宪法里只规定了“戒严”,同时也制定了《戒严法》。戒严就是用军事力量对付“三乱”(动乱、骚乱、暴乱),后来在实践中发现,社会生活很丰富,不见得就是这种情况,比如禽流感、“非典”、地震,这些就不需要动用军事力量,也不属于“三乱”,但是宪法里只规定了“戒严”,适用范围太窄,所以就把“戒严”改成“紧急状态”,“戒严”是“紧急状态”里的一种情况;九是国家主席的权力增加了一项:进行国事活动。国家主席的交往频率越来越高,进行国事活动是国家主席的重要内容之一;十是乡镇人大的任期由原来规定的三年改成五年。通过这两次修改,所有的人大任期都是五年;十一是增加了国歌。宪法最后一章是关于国家标志。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这几样东西是国家的象征、标志。我们的宪法原来没有关于国歌的规定,其他的国家象征在宪法里都做了规定。其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以来没有正式国歌。从1949年到1978年,一直是把《义勇军进行曲》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国歌。1978年12月4日,通过宪法的同一天,正式确立《义勇军进行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由于确定国歌与通过宪法是同一天,所以国歌没有能够写入宪法。这次修改,国歌作为国家的标志写入了宪法。
4.宪法修改的要求及基本原则。既要保持宪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又要保持宪法的适应性,是这次宪法修改的总要求。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四个: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宪法整个修改过程都是在党的领导之下进行的。第二,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严格依照宪法的程序来进行修改。第三,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哪些内容要改、哪些内容不改要征求意见,凝聚共识。第四,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成熟的改,不成熟的就不改。现行“八二宪法”以往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序言和总纲。这次涉及到一部分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前五次修改都没有直接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2004年增加了一个“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宏观性规定。由于目前还不太成熟,具体的公民权利这次修改还没有涉及。
二、以依宪治国为主旨的宪法修改内容
这次宪法修改的主旨是依宪治国,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九个方面:
1.在序言部分增加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其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括“新发展理念”、“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国家发展目标、新型国际关系、人类命运共同体、新型民族关系等。这一增加,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在宪法中规定国家的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传统,这次宪法修改有必要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础上,增加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二是,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极其重要的作用需要由宪法确定下来。三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指导思想中已经写入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是指导、规范全党的,全党必须遵守。现在写入宪法则具有另一层重要含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国家的指导思想,是指导、规范全国的,全民都必须遵守。实际上党章是党的“宪法”,全体党员必须遵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全民必须遵从。
2.将“法制”改为“法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方面,这是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新挑战的需要。“法治”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有一套法律制度,有法可依。第二个层次,实践中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办事,实现规则之治。第三个层次,现实中确实出现了不合理的法律制度,要有有效的机制来解决,实现良法之治。在三个层次中,“法制”仅属于第一层次。现在,这一层次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目前,我国共制定法律250多部、行政法规700多部、地方性法规9000多部、行政规章11000多部,部门规章有2700余部,地方政府规章有1万部左右,还有司法解释3000多件(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是,后两个层次的任务尚未完成。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是完成这两个任务。随着法治建设的任务发生变化,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也由原来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转变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规则之治和良法之治。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用的都是“法治”而不是“法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全面依法治国”,用的也是“法治”,因而这次宪法修改把“法制”改成“法治”,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部署的需要。
3.增加了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一条款中有三个关键词:一是就职时;二是公开;三是向宪法宣誓。宣誓制度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提出。在宪法中对宣誓制度做出规定,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有利于彰显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具体有三个方面意义: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宣誓有一种仪式感,显得庄重、庄严、神圣;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宣誓后意味着正式开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三是向权力的所有者——人民及全社会,甚至于全世界承诺按照誓词行使权力。向宪法宣誓的形式意义在于它意味着宣誓人是在宪法之下,宣誓人的权力来自于宪法。实质意义在于宣誓人要从内心了解宪法,敬重宪法,自觉效忠于宪法。宪法首先是国家和社会的最高规则。宪法其次是一种秩序。一个国家的所有规则都依据宪法制定,通过好的实施,就会形成一种秩序,每个人都在这个秩序中生活。尊重宪法再次是公众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宪法是体现核心价值观的规则体系,信仰我国宪法就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中生活,不信仰我国宪法,就过不了这样的生活,过不上这样的生活。
4.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这次宪法修改,在宪法正文第一条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这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对我们更加理性地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作用。
现行“八二宪法”正文中没有直接讲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当然,如果对现行宪法正文第一条进行解释,可以得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当然是通过它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来领导的。宪法修改在正文中直接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更加直观明了了。
5.增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的社会由13.9亿多人组成,要把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凝聚起来,靠的就是核心价值观。宪法作为一套制度,是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化、法定化。法律依据宪法在某个领域把核心价值观再做进一步规定。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弘扬、彰显和捍卫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没有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核心价值观就永远不可能“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宪法的实施,尤其是通过合宪性审查来追究宪法责任,有利于更进一步向社会成员传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取消了国家主席任职时间限制。1954年宪法设立国家主席,规定了国家主席的任职条件、任期及国家主席的权力。当时的国家主席有实权,主要有两点:一是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当时的国家主席是我国武装部队总司令。二是就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且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最高国务会议讨论之后,向相应国家机关提出建议。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设置。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设置。但是,恢复设立的国家主席与1954年宪法设立的国家主席有三点不同:一是担任国家主席的年龄不同,提高了10岁,原来是35岁,现在是45岁。国家主席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它的要求是德高望重,这与年龄有很大关系。二是虚位元首。国家主席不再统率武装力量,也不再召开最高国务会议。三是在任职时间上作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目的是取消实际上存在的领导干部终身制。这次宪法修改取消了这一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理由:一方面,修改宪法征求意见时,广大党员、干部一致呼吁取消这一任职时间限制。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有利于保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体制的一致性,使“三位一体”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以贯彻和体现。并不意味着不实行退休制度,不意味着又恢复了终身制。
7.扩大了地方立法权。这个修改实际是确认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改,2015年,我国已经对《立法法》作了修改,赋予了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我国设区的市共有284个,284个当中原来已经有49个获得了地方立法权,还有235个没有获得,因而出现了不平衡,要求扩大地方立法权的范围。至于扩大的方式,原来考虑循序渐进,但在循序渐进过程中,到底哪些应该先有地方立法权,哪些应该后有地方立法权,标准又很难掌握,这次宪法修改采用了所有设区的市都有地方立法权的方式,但是并非所有设区的市都能够马上得到这一立法权,还是要根据条件来决定,符合条件的要报国务院备案。扩大地方立法权,也是为了落实宪法确定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原则。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各地情况很不一样,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原则是保证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扩大地方立法权就是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具体表现。
8.确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这次21条宪法修正案里有相当一部分条款是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关于监察委会的相关内容做了规定,而且对于宪法里的相关条款作了相应修改。这次监察体制改革需要修改宪法,有如下原因:一是,我们原来的国家机构里没有监察委员会,从原来的“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新增了一个国家机构。二是,对宪法中的权力进行了重新分配,宪法当中原有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需要在宪法中明确它的性质、地位、职权及其内部领导体制。三是,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监察体制改革属于重大改革,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必须先修改宪法再进行改革。四是,增加监察委员会必须制定监察法,监察法需要有宪法依据,因此必须对宪法进行修改。
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的步骤是:2016年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改革试点,2017年底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然后,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增设监察委员会条款,全国人大依据宪法制定监察法,最后,依据宪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监察法行使权力。
9.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次宪法修正案里有一个不起眼的地方: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个更名对我们国家未来的影响,对每个人未来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2018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宪法为什么是万法之法?为什么有最高的权威?原因在于它有牙齿,它的牙齿就是合宪性审查。一个国家有宪法,必须要有合宪性审查。一个国家只有宪法,而没有合宪性审查,这个国家的宪法就是没有牙齿、没有权威的宪法。我们国家有宪法,也有合宪性审查,实践运行中的实效性却没有达到预期,就是因为没有合宪性审查机制。
当今世界上合宪审查机制主要有四种:第一种是美国式。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适用于这个案件的法律可能与宪法相抵制,提出争议,法院就要依据宪法审查这个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根据宪法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世界上大概有60多个国家采用美国式机制。第二种是德国式。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成立一个专门的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根据宪法来判断法律文件是不是符合宪法。全世界有50多个国家采用德国式机制,韩国虽然是亚洲国家但也采用这种模式。第三种是法国式。在法国有一个宪法委员会,它的位置与宪法法院设立的位置是一样。但是,宪法委员会与宪法法院在审查法律是不是符合宪法的时候有些做法不太一样。第四种是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方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由最高权力机关来审查法律文件是不是符合宪法。
我国的合宪审查就是第四种机制。我们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审查法律文件是不是符合宪法。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工委协助审查。审查的对象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度条例、单一条例、司法解释、授权法规。有权启动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的来源有三:一是备案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30日之内要报备案审查。二是五大主体可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五大主体分别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省级人大常委会。三是五大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如果认为某法律文件违反宪法,可以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到需要进行审查的法律后按照程序先进行审查。审查之后,如果认为该法律文件违反宪法,就会责令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如果制定机关拒绝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会做出决定予以撤销。到今天为止,一个撤销的都没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按照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首先要依宪治国,要依宪治国就必须全面实施宪法,要全面实施宪法必须要强化合宪审查制度,这是一个基本的逻辑。合宪性审查是为了监督宪法的实施,确保宪法全面有效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它的具体的功能是保障人民的权利、保障核心价值观、制度纠错,保证国家治理规则的统一性,维护国家机关合理的权力分配。
关于合宪性审查机制,我国在制度上已经有了一些推进。现行2000年《立法法》第99条、第100条做了具体化规定。2000年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2004年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室。2005年委员长会议又修改了原来的《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并且修订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在具体做法上,201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听取了《法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根据这个工作报告,五年来共收到公民组织审查建议1527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对1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有重点地开展了专项研究。201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五起典型的审查案件。比如,根据2016年浙江省1位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规定之外增设“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的问题进行审查研究,相关地方性法规已于2017年6月修改;根据2017年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4位学者联名提出的审查建议,对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审查研究,于2017年9月致函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有关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等等。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一个局级单位: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室,一共16个人,上万件、几万件告法律违宪的诉状都来到这里,每个公民寄过来的诉状都要逐一登记,要逐件进行研究,要与公民沟通,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协调,还要对各地函询、约谈、督促,既要回头看,还要往下看,看区的市的地方立法,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两院的规范性文件,还要督促修改。仅仅16个人是干不了这么多工作的,因此学界学者呼吁设立一个相关委员会,这一次把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审查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过去,我国的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没有分开,上面讲的几个案件都是合法性审查,不是合宪性审查。现在,我们有条件把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分开了,宪法法律委员会专门审查合宪性。合法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当中遇到合宪性问题,再提交给全国人大的宪法法律委员会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当于是过滤机制。
当法律违反宪法怎么办?《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法律。但是谁有权告这个法律,谁来审?现在有了全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个问题就得到了解决。我们现在的审查一共有五套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国务院审查、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中央军委审查、中共中央办公厅审查。现在,全国人大设立了全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五套体系就可以整合起来,因为宪法只有一个,一切都应当置于宪法之下。
依宪治国在新时代意义非常重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了一个治国理政的逻辑:新时代的主要矛盾和基本特征,解决这个主要矛盾、适应这个基本特征,就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就是依宪治国,保证宪法实施。在这个逻辑里,依法治国是前提,依宪治国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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