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审计厅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向贵州省审计厅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工作安排、质量、进度等)、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厅领导担任审计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审计现场负责人根据审计组长的委托,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长负责,并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承担的责任。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长在审计实施方案或根据具体事项确定。
审计组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遵守组织、廉政、保密等纪律。
审计组成员应当服从审计组长的工作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长有权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并向审计厅报告,退回审计厅另作其他工作安排。
第五条 审计组组成后,根据已批准的审计工作方案,制定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围绕审计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第六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应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审计组长应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审计组长组织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应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应当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要求、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根据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必要时可确定审计要点,并作出相应安排;
(四)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原则上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但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审计人员如遇审计实施方案未予明确但确系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人员有责任报告审计组长。审计组长应及时向厅领导汇报,经同意后适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作出工作安排。
审计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长同意,必要时,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遇有超出审计项目范围的问题需调查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审计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审计取证的质量:
(一)参与具体审计事项取证的人员共同研究;
(二)由审计组长、主审、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对审计组成员进行指导;
(三)审计组会议集体讨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充分沟通;
(五)向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或专家咨询;
(六)提请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开展现场审理。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首先要遵循文明审计的原则开展工作。如遇有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有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分管厅领导。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在场:
(一)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交接重要资料;
(二)外部调查取证;
(三)查勘现场;
(四)监督盘点资产;
(五)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六)审计组长认为需要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
审计组长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并签署意见,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审计措施的有效执行情况。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组上报专题报告或审计信息,审计组长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反映的事实和结论,原则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如有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审计事项,经审计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审计要情,为严格限制知晓范围,原则上由审计厅分管法规的厅领导审核把关,或直接报厅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出。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十五条 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
审计发现但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审计组应当编制清单并作出说明,与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审计厅审理部门或分管厅领导。
第二章 审计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了解掌握审计人员的工作内容和查证过程,提出工作要求并给予充分的业务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审计组有权及时调整分工。对不称职的审计组长,审计厅有权及时进行调整。
审计组长应当按照审计厅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把握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审计组召开会议应当安排人员做好记录,经记录人和审计组长签字确认后,归入审计档案。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审计事项的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一)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二)研究重大审计事项;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四)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五)审计组长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组的请示汇报事项,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审计组长汇报,也可直接向审计厅负责人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全面、如实、客观地向审计厅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作为严重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长应当及时向厅领导请示汇报:
(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二)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三)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四)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配合审计工作;
(六)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性质等,与被审计单位不同层级充分沟通,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如实向审计厅报告。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计组可商被审计单位确定其参加人员,必要时可提请审计厅审理部门等派人参加。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撤离现场工作地点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六章 需补充证据的审计事项,是否进行了补充完善;
第七章 审计现场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是否完善;
第八章 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结清了相关费用;
第九章 调阅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是否如数归还,涉密资料和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章 是否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积累工作;
第十一章 外聘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是否收回,电子数据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审计组长应当认真履行廉政工作职责,带头执行各项廉政纪律,自觉接受监督。并充分履行廉政监督职责,对审计组发生的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和其他各项廉政规定,同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外出;
(二)工作日中午饮酒;
(三)工作时间炒股、玩游戏等;
(四)自驾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
(五)私自会见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
(六)参与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长应持续关注廉政、保密风险,出现以下情形,应当予以重视,必要时采取提醒、报告、调整分工、增加复核程序、重新查证等措施:
(一)审计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二)审计人员私自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接触;
(三)正在查证的重要事项被无故拖延或隐瞒不报;
(四)审计组的工作秘密被审计单位知悉;
(五)被审计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说情公关;
(六)审计现场出现其他重大反常情形。
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时,审计组长应当在审计组内及时提示廉政、保密风险,消除廉政、保密隐患。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厅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晓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审计人员不得使用办公电脑连接互联网等公共网络;不得使用普通办公用电脑处理涉密文件,如需处理涉密文件时,必须返回厅办公室使用涉密电脑处理,涉密信息的交换必须使用刻录光盘进行传输。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在网络、报刊等公共媒体上泄露审计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其他机构、人员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履行资料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审计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介绍信、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等文书,并做好领用和缴销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需要住宿的,应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平等待人,以理服人。审计期间应当注重文明礼仪,着装得体,保持审计现场整洁有序,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及时报账。与被审计单位、宾馆结算就餐、住宿等费用,应当由两人共同办理。审计组外勤经费支出明细、考勤记录和经费报销情况应当在审计组内公布。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审计人员遭到恐吓、威胁,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冲突以及群体性上访等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审计组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保护审计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审计管理系统(OA)、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和项目执行管理软件等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与审计厅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人文关怀,尽可能帮助审计人员排忧解难,适时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保障审计人员的身心健康。异地审计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休整。
第三十四条 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长应当及时组织对审计现场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审计人员审计任务完成情况、廉政保密纪律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总结评价结果应当在审计厅公示并纳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审计组对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审计厅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必要时根据党纪、政纪或公务员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不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擅自减少审计内容或者超出项目审计范围进行外部调查及取证;
第八章须提交审计组会议讨论事项没有提交,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第九章须请示汇报事项隐瞒不报或者擅自处置;
第十章须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的事项擅自单独实施;
第十一章违反现场纪律,不服从管理;
第十二章重要资料或者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损毁或者丢失;
第十三章经费开支、考勤记录、报销情况不公布,或者经费管理混乱;
第十四章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调时言谈举止失当,影响审计形象;
第十五章向被审计单位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其阻挠、拖延审计工作;
第十六章审计组长未完全履行职责造成审计质量问题或违反审计纪律、廉政和保密规定;
第十七章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处罚结果应当作为相关人员、所在处室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向审计厅提交审计结果文书至审计厅负责人签发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审计组的活动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的外聘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同时遵守审计厅对外聘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审计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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