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黔财采〔2006〕42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省级...">
政府服务热线:0851-12345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索引号 000014349/2021-124726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文号 是否有效
标题 关于发布《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5-05-19 15:58
打印本页 字号:

关于发布《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

 

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黔财采〔2006〕42号)

 

各市、州、地财政局,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为了进一步搞好全省,特别是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和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二、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目录内、目录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80万元以上。

三、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规定限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服务类10万元以上。

四、为方便采购人采购货物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制度;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以及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要求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六、为了加强对省级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政府采购资金及时足额及安全支付,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采[2004]13号)等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的规定时间内,将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省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未把政府采购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不得进行采购;特殊情况下,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查批准后,特事特办;实行部门预算的,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今后每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如没有变化,继续执行此标准,如有变化,我厅将另文通知。

八、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重新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本通知自200711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政府采购及限额标准同时作废。

附件:《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