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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时间:2015-05-1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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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通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小汽车、面包车、越野车、大客车、摩托车。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

4)电梯

5)家具:办公家具、宿舍家具

6)锅炉、燃料

7)办公消耗用品:笔、墨、复印纸、打印纸

8)炊事设备

9)限额标准以上的其它货物。

2、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公益设施建设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及装饰

3)限额标准以上的其它各类工程

3、服务类

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

2)各种会议及培训定点

3)通用印刷品

4)其它服务类

(二)特殊及专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设备

A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B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划生育设备、兽防兽医设备、食品及药监设备、疾病防治防疫设备

C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通信设备、软件

D印刷设备、照排设备、道路清扫设备、保密设备、档案设备

E警用设备及用品、消防设备、保安设备、各种监控设备及用品、防盗设备

F教学科研设备及器械、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

G道路、公路及所有工程和设备等

2)专用材料

A药品:医疗用药品、计划生育用药品、食品及药监检测检验用药品、疾病防治防疫用药品、兽防兽医用药品

B医疗耗材、计划生育耗材、食品及药监耗材、疾病防治防疫耗材、兽防兽医耗材

C工具及仪器、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体育部门用耗材

D道路、公路及所有工程用水泥、沥青等材料

3)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农用物资(如:种子、苗圃等)、储备物资(如:国家储备库、储备粮等)、燃料等

4)公务服装

5)交通工具:救护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车、船只、其它执法专用汽车

6)学校(各级各类)学生课本、学生被褥、学生课桌、凳、床

7)图书(指各级各类学校、科研单位、图书馆等购置的图书)

8)粮油食品

9)石油及其产品

10)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2、工程类

1)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2)公用房的修缮、装饰工程

3)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

4)公路工程

5)环保、绿化工程、农业(含各种基础建设)等

6)市政工程(如:排污、道路改造工程等)

7)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8)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3、服务类

1)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2)各类工程设计、工程监理

3)专用票据、证件印刷

4)进医保内的药品目录

5)定点医保医院和药店

6)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

7)财产保险

8)高等院校学生助学金存、贷银行

9)城市、道路、建筑物、边界等标志的设计

10)科研课题(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承办

11)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专利权的转让

12)国际机票

13)物业管理

14)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

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10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3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10万元以上

对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采购资金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采购项目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一)   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

(二)   工程类:8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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