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直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直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12〕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廉洁的政府,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现就省直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钩对象和原则
(一)省直机关所办各类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以及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要在规定时限内与机关彻底脱钩。
(二)专业投融资公司等少数情况特殊、确需有关省直机关继续管理的企业,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现行体制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再行脱钩。文化、监狱等企业的管理体制,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省直机关所属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登记的经营性事业单位按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的规定办理。
(三)脱钩工作要遵循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的原则,处理资产移交、职工安置、干部管理和党组织关系划转等问题,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逃废债务等行为发生。
二、脱钩的主要方式
(四)直接脱钩。具有担保、招投标、产权交易和其他国家特定经营资质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产权关系、用工关系、账目凭证和债权债务清晰,无拖欠职工社保及其他劳动债权等的前提下,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移交至省国资监管机构监管。
(五)改制移交。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发展整合潜力、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仍需保留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完成改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移交省国资监管机构监管。
(六)改制退出。对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但不需要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按规定通过转让企业存量资产,引进外资或民间资本,鼓励经营者、职工参股等方式,实施整体改制,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
(七)关闭破产。对出资不到位、长期不能正常经营、名存实亡的空壳公司或挂牌企业,由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妥善安置职工和处置债权债务的前提下,按规定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彻底关闭退出;对没有市场竞争力、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破产。
(八)其他方式。挂靠企业由主管部门办理解除挂靠手续;移交属地管理能够促进发展的企业,主管部门应与地方政府协商移交属地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三、工作步骤
(九)省直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在2013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具体按四个阶段推进,时间可交叉进行:
1.清查核实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0月):本通知下发后,各省直机关要立即对所属企业进行彻底清查,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掌握企业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人员劳动关系等情况,指导脱钩企业在听取职代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基础上尽快提出脱钩初步意见。
2.方案审核阶段(2012年9月—2012年11月):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清查情况制订所属企业脱钩工作方案,经省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后,报省政府审批。
3.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11月—2013年4月):对直接脱钩和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实施国有产权、债权债务、劳动人事、组织关系等具体划转移交工作;对改制企业,按照经批准的改制实施方案(含职工安置方案)推进;对关闭注销企业,由主管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破产企业,由主管部门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由主管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挂靠企业,由主管部门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4.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5月—2013年6月):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脱钩工作进行总结,省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十)对需要实施改制的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5〕26号)、《关于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有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08〕58号)、《关于研究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08〕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规定期限完成企业改制工作,改制所需资金和职工安置问题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统筹协调解决。对未经省政府批准、以各种借口不与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工商、税务部门依据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不予年检、不提供发票。
(十一)直接脱钩、改制移交以及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其党组织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由接受方负责;改制退出、关闭破产和解除挂靠关系的企业,其党组织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由原主管部门移交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原主管部门要落实移交经费,移交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县(区)要积极支持配合,完成移交任务。企业脱钩时,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职工的参保情况进行清理,未参保的要为其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脱钩工作中要依法、按政策规范操作。不得以任何名义私分国有资产,不得隐匿、转移、抽逃国有资产,不得突击花钱、进人、提干、增资,不得涂改、销毁人事档案和财务凭证,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和干扰企业脱钩工作。省监察部门对企业脱钩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搞好工作衔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脱钩工作;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企业脱钩涉及的土地、房产变更等税费,要最大限度地给予减免。
(十四)脱钩后仍然需要保留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企业,省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其资产状况、行业性质以及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需要,通过划转、兼并、资产重组等形式推进国有资本向优势产业、优势企业集聚,壮大规模,推动发展。
五、工作责任
(十五)成立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国资监管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等部门和贵阳市政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企业脱钩工作的协调推进、分类指导、方案审定和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十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好本部门所属企业改制、脱钩、移交等各项工作,并妥善处理好脱钩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对涉及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要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制定解决和处置的预案、措施,确保企业脱钩工作平稳推进、及时到位。
(十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暂按现行体制管理的企业,其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资监管规定,落实国资监管责任,细化完善国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主动接受省国资监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将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纳入全省统一的国资监管统计体系管理。今后,省直机关不得兴办任何性质的经济实体,不得以部门或所属单位名义向企业投资入股,不得接受企业挂靠。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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