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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审计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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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投资审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

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查批复、工程结算审核把关以及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等活动。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以及胡泽君审计长在全国投资审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科学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开展审计工作,杜绝实施计划外项目。始终坚持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切实做好投资审计的三个转变,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再次感谢您对审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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