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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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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及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47、50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2条 |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责任:审计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处室 |
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厅内相关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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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制止封存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8条 |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决定阶段责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61、62、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条 |
厅内相关 处室 |
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厅内相关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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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8条 |
1.发现和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决定阶段责任: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4.终结阶段责任:依法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61、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条 |
厅内相关 处室 |
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厅内相关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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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审计监督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2、3、5、18、19、21、22、23、24、25、26、27、28、29、30、31、34、35、36、37、39、40、41、42、45、49、50、51、52、53、54、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77、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5、16、17、19、20、21、22、23、24、28、29、30、33、35、40、42条 |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并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按规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形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的代拟稿。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全过程材料进行复核、审理,提出复核、审理意见。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并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查处审计移送事项,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6.通告或公布审计结果责任: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条 |
厅内相关 处室 |
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厅内相关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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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类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及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2、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6、27条 |
1.指导监督责任(核查责任):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按规定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处理责任: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5条 |
厅内相关 处室 |
厅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厅内相关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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