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3月起,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某村、某农业开发区村集体土地及农业开发区部分国有土地建设水上游乐项目。因该项目是农业开发区招商引资的生态农业科普教育游乐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也是2015年度城建新提升的重点项目之一,某公司为加快工期,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工建设,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事实。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1、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某村、农业开发区某村30424平方米集体土地及农业开发区12365平方米国有土地;2、没收该公司在非法占用的3244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34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该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并处人民币271824元的罚款。
(三)以案释法。
本案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市国土资源局能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依法履行处罚及听证告知、催告等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体现了合法性。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类的案件在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占据很大比例,体现了代表性。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中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既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也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既有未报即用的违法情形、也有未供即用的违法情形,在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执法难度,体现了针对性。该市国土资源局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能严格执行该部门出台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体现了示范性。
本案充分体现了国土资源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要求,对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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