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C市审计局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市B农业公司2016年获得市财政局下拨的某养殖项目农业设备财政资金补助90万元。2016年4月,B农业公司和D农业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农业设备订购合同,总价150万元。2016年5月9日、12日,B公司分两次汇给D公司设备款各45万元共90万元。5月13日,D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又从个人银行账户将两笔45万元设备款打回B公司总经理李某银行账户。审计局检查项目验收资料证实:B农业公司向D农业设备有限公司汇款90万元购买设备事项实际并未发生,B农业公司总经理李某已涉嫌诈骗罪。
【调查与处理】C市审计局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该市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后,该市检察院立即对李某采取了强制措施。经进一步审理,李某对其伪造购销合同,骗取财政补贴的事实供认不讳,审理期间已退缴所有违法所得,2018年12月,该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及【诈骗罪司法解释】“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条款规定,李某因反诈骗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典型意义】政府出台农业项目财政资金补贴的目的是支持农业发展,其政策本身关乎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具有较强的政策属性。因此,各单位主体在申报农业项目补贴时更应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有效落实,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杠杆作用的意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