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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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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超概算且未履行报批手续”案例  

【案情简介】 G省A市审计局开展对E县国土局局长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经调查,E县国土局办证大楼工程项目于2017年6月2日经E县发改局批准立项,工程建筑面积975平方米,批复总投资366万元,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该工程于2019年2月竣工决算,在工程建设期内,由于增加阳台走廊、提升外强面装饰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投资额增至458万元。

【调查与处理】审计组审阅了项目的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规划设计文件、增加工程签证记录、会议记录、合同、预算及结算等资料,通过对比分析、核算和计算,并向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人进一步了解工程当时的实际建设情况。最后作出审计结论:E县国土局办证大楼工程因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导致实际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的20.09%,并未向E县发改局申请办理调整概算手续。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规定。A市审计局责成E县国土局积极与当地发改部门进行协调,立即整改,并要求今后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法律分析】E县国土局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第八条:“......对投资项目概算要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10%的,其概算调整须报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及《G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使用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确需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应严格按程序报送原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备案。”的规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超概算且未履行申请调整报批手续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造成超概算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项目论证不深入;2.工程设计变更;3.概算漏项;4.增加概算外项目;5.材料设备价差;6.工人工资上涨等。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减少浪费,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才能有效减少和避免工程建设中超概算的问题,从而提高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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