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晓芬委员:
您提出的《完善村干部监督机制保障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审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提案很好。现就提案提出的“同时,完善审计监督,推行公开审计,吸收村民代表参与审计过程,拓展审计内容,坚持重点领域、重要时期的例行审计和专项审计”问题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令第8号)第三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近年来,全省审计机关紧紧围绕中央对扶贫脱贫、“三农”工作的部署要求,服务大扶贫战略行动,持续开展了扶贫资金、易地搬迁扶贫资金和项目、抗旱救灾资金物资、农村低保资金、新农合资金、水利资金、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等涉农资金、扶贫资金审计。在审计中,我们始终关注国家惠民政策落实、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等,对侵占国家、集体利益,侵犯农民权益,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同时对审计中发现的农村基层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或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职责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属于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将持续开展涉农资金、扶贫资金的审计。
201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