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构成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09-09-30 00:00 字体:[]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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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发布时间 20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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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教师构成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

  9月9日消息,一年一度的教师节,在社会污浊之风的带动下,美好的祝愿已经变质,送礼渐变成了贿赂,我国两高院专门就教师等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构成问题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

  “两高”为何特别明确教师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解释:学校或教育机构在采购教育用品领域中也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教师这个群体比较特殊,他们有一部分属于有一部分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一部分人为非国家机关人员。在法律适用上有模糊。所以,两高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了教师构成商业贿赂的刑事责任。

  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按他们的主体身份不同分别以受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是什么?

  解释: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的,也就是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之外的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学生在教师节、春节等节日送给老师礼物,算不算商业贿赂呢?

  解释:目前老师在过年、过节时候收礼较为普遍,但这次司法解决规范的是学校或教育机构在对外经济往来中,在教育用品采购方面的行为,那么过年、过节收取的礼品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与前述行为是否有关,如果过年、过节时只是纯粹地收取学生或学生家长的馈赠,不能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