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最新出台的省政府督查激励措施

发布时间: 2021-09-01 10:47 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000014349/2021-2495343 成文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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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解读 | 最新出台的省政府督查激励措施

问题1:为什么要出台此激励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激发和调动各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统一安排,结合贵州实际,在学习借鉴其他省(区、市)经验做法基础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研究出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8号),决定根据每年日常督查、检查、考核等情况,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和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督查激励。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7月12日印发《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推动高质量发展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黔府办发〔2021〕16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加之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变化,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2月视察贵州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提出“一二三四”总体思路,黔府办发〔2020〕18号文件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要与时俱进修改完善。为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综合省有关部门意见对原有激励措施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文件。

问题2:激励措施酝酿过程中主要有哪些考虑?

主要有四点考虑:

一是坚持事权责任与激励事项相统一。每个激励事项均由对应的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权限提出,激励政策、资金、项目均属于责任单位事权,同类单一工作和对应激励事项尽量作了归并处理,涉及两个及以上责任单位的彼此间进行了充分沟通,其中排名靠前的为牵头单位,激励事项分设的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是坚持资源整合和优化分配相统一。激励措施充分整合省级现有的政策、资金、项目等资源,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给予倾斜支持,使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在激励对象的考虑上,突出市、县两级,因省级部门是激励对象的组织者、实施者,不纳入激励对象。

三是坚持学习借鉴和兼顾特色相统一。各责任单位在研究提出督查激励事项过程中,认真学习对照国务院办公厅30条激励措施,对其中省级可实施的23条措施内容作了选择性保留,并根据我省情况作了适应性修改。同时,聚焦中央“六稳”“六保”等决策部署和我省“四新”“四化”等重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激励措施。

四是坚持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相统一。激励措施中既有产业发展、扩大有效需求、改革开放、科技创新、生态环保、要素保障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经济发展内容,也有群众普遍关心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健身等民生事项,涵盖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

问题3:激励措施为什么又叫督查激励措施?具体又是怎样组织实施的?

激励对象是结合中央和省级各类督查、检查、考核情况,根据督查考评结果确定的,并经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会审,确保将督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地方排除在外。其中,明确对被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以及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涉及地区和单位有关工作不予督查激励;对在中央和省级督查、检查、考核中暴露重大问题较多,或被中央和省级通报批评、约谈、问责事项较为集中的,该地区和单位不予纳入督查激励范围。激励措施从制度设计、过程追踪、结果认定都与督查紧密关联,所以又称之为督查激励措施。

督查激励措施组织实施有一套完整的工作规则和流程。一是制定督查考评办法。由责任单位对照职责分工,以实干为导向、以实绩为标尺,逐项研究制定实施,以前制定了的但涉及事项内容有变动调整的,需要作相应的修改完善。二是科学开展督查考评。督查考评过程中,责任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央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的有关文件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尽量与常规调研、检查相结合,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相同事项不搞重复考核评估和激励,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并做到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三是严格把关激励对象。由责任单位运用国家部委有关平台测算数据,结合日常掌握情况,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政府推荐督查激励对象。原则上,年度单项工作督查激励对象市级不超过3个、县级不超过20个,确保激励对象只能是少数,激励地方“跳起来摘桃子”。省政府办公厅于每年7月底前综合会审并按程序送审后通报结果。四是强化考评结果运用。督查激励对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层面相关工作先进荣誉,除获得相应的政策、资金、项目等实实在在激励外,将在全省通报表扬并向社会公开,结果还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高质量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问题4:激励措施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既然是对黔府办发〔2020〕18号文件的修订,那么修订前后有什么区别?

修订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共有32条,其中,第1-3条为新型工业化内容,第4-5条为新型城镇化内容,第6-9条为农业现代化内容,第10条为旅游产业化内容,第11-13条为固定资产投资内容,第14-16条为对外开放内容,第17-19条为创新驱动和质量提升内容,第20-22条为财政、土地要素保障和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金融风险内容,第23-25条为环境保护和治理体系建设内容,第26-30条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内容,第31条为政府自身建设内容,第32条为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督查表扬的地方所涉事项给予免督查内容。

与黔府办发〔2020〕18号文件相比,相同的是有6条因仍符合现阶段要求未作修改,分别是第4条服务业创新发展内容、第12条交通建设内容、第13条水利建设内容、第18条“双创”政策实施内容、第22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内容、第30条安全生产内容。不同的是有五点区别:一是督查激励措施适当增加。原督查激励措施只有30条,现在有32条,增加的两条一个是第7条有关粮食安全的内容,一个是将原有合在工业产业发展中的大数据产业内容单列为第3条。另外,在第17条创新驱动督查激励措施中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二是绝大部分保留的督查激励内容表述有变化。一方面,纳入督查激励的工作与省委、省政府围绕“四新”主攻“四化”等最新部署和要求相呼应,相关表述保持一致。比如,以前有关扶贫开发内容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前旅游方面主要考量的是“三增一降”(增加境外省外游客、增加过夜游客、增加购物,减少投诉),现在改为实施市场主体培育、业态升级、服务质量提升和盘活闲置低效项目“四大行动”,促进旅游产业化综合实力和经济效益“两大提升”。另一方面,根据省级部门事权和相关工作变化,对激励的措施作了相应调整,以确保责任单位具有完整的激励能力。比如,第1条工业发展方面的激励内容,顺应省里资金集中统筹变化,将十大工业产业专项资金、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改为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三是督查激励措施顺序有所不同。新的督查激励措施,将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内容前置,以体现“四化”工作的重要性。比如,工业高质量发展内容以前是第4条,现在调整为第1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内容以前是第26条,现在是第5条。四是原有个别督查激励措施作了删减。比如,从金融工作绝大部分是中央事权,且我省激励能力有限的实际出发,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督查激励措施中不再保留对支持省内实体经济发展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进行激励内容。五是少数组织实施单位有所调整。除新增督查激励措施外,保留的督查激励措施中,根据牵头单位等要求,按照职责对等匹配原则,有关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公立医院改革、法治政府建设的第6条、第23条、第24条、第28条、第31条共5条督查激励措施增加了组织实施单位。

编审: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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