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检查 裁量权基准(试行)》《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3-07-06 16:19 字体:[] 打印本页
索引号 000014349/2023-2070928 成文日期 2023-07-06
文号 发布时间 2023-07-06
发布机构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检查 裁量权基准(试行)》《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2021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作出了调整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部署,贵州省审计厅对全省审计机关涉及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了制定和修订一是为贯彻执行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对2020年修订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及其所附的《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了再次修订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审计法律法规,并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试行)》。上述文件已2023年6月26日印发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修订后的《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在保持原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架构不变的基础上,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和《意见》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主要修改内容及依据如下

一是完善了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明确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在审计职权范围内,决定是否给予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等权限。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审计法律法规,列举了审计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种类,即: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处罚措施。

三是根据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结合审计工作实际,调审计机关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将应当予处罚的情形3种调整为5,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适用情形。将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归纳合并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删除了应当从重处罚7情形,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明确审计机关行政听证标准,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或者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被审计单位处以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等审计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按照《意见》要求强化了对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日常监督检查,要求建立行政处罚投诉制度,依法主动及时纠正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修订后的《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坚持权由法定、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明确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分别对9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对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细化量化,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分别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明确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三)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贵州省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包括法定依据、检查层级、检查内容、检查流程及时限、检查结果等内容。

(四)贵州省审计机关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分别对贵州省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及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以及暂停拨付有关款项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量化,包括法定依据、执行层级、强制条件、强制措施、强制流程、强制期限等内容。



文件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