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目标的指导下,许多省市国有企业监管机构或国有企业努力探索构建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希望贯通协调企业各类监督部门,更好发挥监督合力作用。
“大监督”,顾名思义就是整合和协调企业不同监督部门和力量,以达到监督资源整合、全面覆盖、信息和成果共享的机制。“大监督”体系的落实涉及“大监督”的运作主体、参与主体、运行方式和具体目标等内容。“大监督”通常是多个监督部门的协作,一般包括3个及以上的监督部门。
国有企业要构建有效的“大监督”体系,就必须进行组织和制度创新,处理好企业内部监督力量之间的关系。在“大监督”实践中,主要有紧密型和协同型两种构建模式。
1.紧密型“大监督”体系。
在该体系下,企业成立由党委领导、纪委直接管理的“大监督”部,“大监督”部具有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监事会监督、法治监督等内部监督职能,建立部门责任制度,保证大监督有效执行。
2.协同型“大监督”体系。
在该体系下,企业成立由企业党委领导、纪委或内部审计牵头的“大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大监督”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协同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监事会监督、法治监督、职能监督、业务监督等内部监督职能和资源。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监督部门人员编制数量有限,监督人员往往偏少,但监督范围广、要求高,导致监督力量和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通过搭建“大监督”体系平台,各个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获得更多监督资源支持或者专业力量帮助。
对于没有利益冲突的信息,可以在“大监督”体系平台上进行共享,让其他部门获得更多监督信息,更好了解企业实际情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各个部门的监督工作。
“大监督”体系不为解决个别监督部门问题而设立,而应该站在企业全局高度,审视企业风险和问题,通过“大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解决单个监督部门难以完成的监督任务。
有些企业本身可能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但并不代表企业体制机制不存在问题。通过“大监督”体系运行,能够有针对性、高效地完善相关制度,优化企业业务流程,提升企业运行效率。
在紧密型“大监督”体系中,内部审计扮演着监督和咨询的角色,而在协同型“大监督”体系中还可以进一步扮演统筹者角色。
内部审计是除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外的第三线监督,可以有效发现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存在的问题,是企业经济监督的“守门员”。
一方面,可以将发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在“大监督”体系平台上进行分享,并且为不同监督部门进行业务咨询和培训服务,更好发挥内部审计价值增值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其他监督部门的需要,单独提供咨询服务,为其他监督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的信息。
“大监督”体系在以联席会议形式作为载体开展的日常活动中,除了由纪委统筹外,由具有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内部审计部门担任统筹者角色也是很好的选择,可以更大程度地发挥“大监督”体系在经济监督领域的作用。内部审计部门统筹制订监督计划的优势在于:对参与监督的部门来说,能够加强经济业务合规监督,解决监督人手不足的问题;对于被监督的部门和企业来讲,统筹各类检查减少了监督检查频次,避免重复监督。
内部审计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和专业知识,识别出企业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风险和突出问题;结合监管部门要求及企业重点工作,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确定“大监督”体系的监督重点和方向,合理确立“大监督”体系联席会议的监督计划和目标。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独立的经济监督主体,在不影响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向不同监督主体分享监督信息,这样有利于其他监督主体更好开展监督工作。比如审计中发现贪腐行为、资产侵占等问题,可以向纪检监察移交线索和提供信息。
在审计监督实践中,对于规模大、业务多元的企业,审计监督中会涉及一些复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积累,可以为财会、内控和风险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信息和意见建议。
内部审计在工作中应该遵循保密原则,不应随意泄露这些信息,在提供监督信息和涉及保密信息时,应该有所判断和取舍,不应违反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内部审计可以为“大监督”体系平台提供监督计划、目标、监督信息,帮助问题整改,提供专业咨询意见。从信息共享来看,内部审计部门是发现问题较多、提供线索较多的经济监督部门,但不等于说审计部门是单向“输出”。
内部审计职责是提供监督信息或问题建议,尤其是发挥咨询作用时,更倾向于提供专业决策信息和参考,以帮助业务部门或监督部门更好地了解问题,而不能代替其他监督部门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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